2024年5月,广西柳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。据该刑事判决书,公诉机关指控称,黄某某与其丈夫符某某(被害人,殁年65岁)共同居住生活在柳州市城中区。2023年3月,黄某某发现符某某与谢某某(女,47岁)有婚外情,遂要求符某某将谢某某叫来当面断绝关系,遭拒绝后怀恨在心,多次与符某某争吵并伴有肢体冲突。
2023年8月中旬,黄某某购买一把尖刀装入平时随身携带的单肩背包内。同年9月22日,黄某某将该刀藏匿于卧室床上枕头下,当晚黄某某再次与符某某因上述问题发生争执。次日0时许,黄某某将该刀拿出来威胁符某某要同归于尽,并持刀捅中符某某胸、颈部数刀。符某某瘫坐在地上向黄某某求救,黄某某并未施救。在认为符某某已经死亡后,黄某某于凌晨3时许将尖刀装进单肩背包带至柳江河堤丢弃于河中,随后返回家中,拨打柳州市公安局中南派出所电话报警,谎称其外出回家时发现丈夫符某某死亡,家中有大量血迹,在家中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。
柳州中院审理认为,黄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致一人死亡,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。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刑罚执行完毕以后,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是累犯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黄某某作案后报警虽然未表明自己就是作案人,但没有逃离现场,在司法机关询问时能够交代自己的罪行,应当视为自动投案,且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其罪行,是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。本案系婚姻家庭生活矛盾引发,且被害人符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,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。综合考量黄某某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。辩护人所提与此一致的辩护意见,该院予以采纳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,该院予以采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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